强光一闪
眼前一花
(相关资料图)
路上还挡着个障碍物
悲剧就发生了…
视线受远光灯影响,撞上违规停放车辆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南迳镇,2022年9月24日晚,王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在某路段,遇上驾驶小型汽车的张某,由于张某开启了远光灯,使王某视线受到影响,撞上了蔡某停放在道路上的农用手扶拖拉机,事故造成王某受伤。因王某身患肝硬化等疾病,交通事故外伤导致其他并发症, 2022年12月2日,王某多脏器功能衰竭,经医院医治无效死亡。
江西省赣州市全南县公安局交通局管理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未按规定实行登记制度的机动车上道路驾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驾驶车辆、未佩戴安全头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夜间会车时未改用近光灯、蔡某在道路上停放农用手扶拖拉机,妨碍其他车辆通行,分别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交通事故外伤与王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主要因果关系。2023年3月,王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农用手扶拖拉机车主蔡某及被告会车未关闭远光灯的小型汽车车主张某,共同承担30%的责任。
法院:两被告分别承担15%责任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王某存在无证驾驶、没戴头盔等诸多违法行为,根据全南县公安局交通局管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认定书,法院酌定事故当事人王某承担70%的责任,被告蔡某和张某分别承担15%的责任。
法院对于原告王某家属要求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合理费用予以支持,但对其要求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关于张某辩称的关于交通事故外伤与王某的死亡参与度分摊费用的问题。法院认为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的缺陷或旧疾,即王某事故发生前身患肝硬化等疾病,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不可选择的,不属于受害人的过错,让受害人为无过错的客观存在承担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理不符。原告旧伤虽然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法律规定的过错,也不具有法律意义上可苛责的“过错”,受害人不应为自身的缺陷或旧疾承担高于普通人的风险。因此,对被告张某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定原告的合理损失为1207249元,被告蔡某和张某共同承担30%。因事故车辆在A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经计算,A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总金额344891.44元,蔡某、张某分别赔偿4495.9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八条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三)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四)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五)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五十九条
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来源:公众号@全南县人民法院、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