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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甘肃省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消息,该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已于8月22日将罪犯王贵堂验明正身,押赴刑场,用注射方法执行死刑。
该院介绍,故意杀人犯王贵堂,男, 汉族,生于1989年5月1日,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舟曲县人,住舟曲县东山乡店子湾行政村李家庄。
2019年1月,被害人杨某某(女,殁年31岁)与吴某某按照习俗举办婚礼,但未登记。2019年10月杨某某又与王贵堂登记结婚,并继续与吴某某同居,后向王贵堂提出离婚,王贵堂因此怀恨在心。
2020年3月3日,王贵堂携带单刃刀、农药前往舟曲县城关镇跟踪观察杨某某的行踪;3月4日18时许,来到杨某某回家的必经之路等待;19时许,杨某某与女儿冉某某(被害人,殁年3岁)在回家途中和王贵堂相遇,王贵堂与杨某某发生争执,王贵堂持单刃刀朝杨某某胸腹部、背部连刺数刀,致杨某某心脏贯穿、肝脏破裂造成大量失血,呼吸循环衰竭死亡。随后,王贵堂用手捂压冉某某口鼻,致冉某某机械性窒息死亡。
上述罪行,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犯王贵堂供认不讳。
王贵堂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杀人罪。王贵堂因婚姻家庭矛盾持刀行凶,又迁怒无辜,杀害年仅三岁的幼童,致二人死亡,犯罪性质恶劣,手段残忍,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贵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王贵堂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复核后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五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核准故意杀人犯王贵堂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命令甘南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来源:红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