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交付定金的合同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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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5、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6、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7、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8、依据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9、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0、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1、” 相比之下,“订金”虽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
12、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
13、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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