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报记者 李雨柔 何爽 通讯员 关安琪 魏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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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以下简称中新食品区)是中国和新加坡在农业和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合作项目,聚焦“食品质量和安全”主题,旨在打造国际一流的安全健康食品生产和加工基地。依托吉林省丰富的农业资源,中新食品区吸引了不少食品企业入驻,业务范围涉及生产、研发和销售等多个环节。国家税务总局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在日常服务和工作中发现,部分食品企业在税务风险常态化防控方面还存在不足,建议食品企业像重视食品安全一样重视税务风险。
生产环节:
购置专用设备可享优惠
G公司主要从事含乳饮料和植物蛋白饮料制造。根据企业规划,G公司在中新食品区的一期项目用地6万多平方米,包括两栋厂房、12条生产线,预计年产4万吨奶酪。目前,G公司一期项目建设完成,已开始加工生产。作为乳品食品加工企业,G公司生产过程中需要大量用水。出于食品安全和节能环保的角度,企业计划购置一批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设备。G公司财税人员了解到,购置符合条件的专用设备可以享受税收优惠,但是对具体政策并不了解。为此,G公司财税人员向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提出咨询:购置专用设备应当如何享受税收优惠?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股长薛洪涛告诉记者,我国在鼓励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专用设备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较大,采用税额式减免方式,即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相应专用设备投资额10%的部分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其中,准确确定专业设备投资额,是企业合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前提。”薛洪涛提醒,在确定专业设备投资额时,仅考虑购买专用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同时,企业利用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享受抵免政策,而利用财政拨款购置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不得享受优惠。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企业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已经开始享受税收优惠的专用设备,如果从购置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转让、出租的,应在该专用设备停止使用的当月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购置专用设备、签订相应购置或租赁合同时,企业财税人员与采购人员有必要加强沟通,基于企业实际需求,尽可能购置优惠目录中的设备,进而降低企业购置成本。”薛洪涛说。
研发环节:
研发费用合规加计扣除
M公司主要从事乳品制造和销售,是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研发生产的多款乳制品颇受市场欢迎。近年来,M公司研发投入持续增长,而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则帮助企业减轻了资金压力。不过,M公司财税人员告诉记者,对于判断自身研发项目是否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中的研发活动这一问题,企业财税人员和研发人员时常会出现“拿不准”的情况。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税源管理一股干部张晨曦表示,这个问题在食品企业中并不少见。食品行业固有特点决定了其研发活动的“科技含量”往往低于电子设备、芯片、智能制造等领域,进而导致其研发项目的“研发属性”不够明显。因此,食品企业在进行研发活动判定时,需要紧紧抓住研发活动判定的基本要点来分析,即有明确创新目标、有系统组织形式、研发结果不确定。以食品企业的产品研发为例,如果企业对其生产的产品进行常规、简单的改进,并未改变产品的结构,即使企业将其作为新产品推出,相关活动仍不能作为研发活动。如果企业创新研发出新的生物制剂或成分并将其添加至产品中,产品结构发生根本改变,那么,相关创新研发项目应属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张晨曦在实务工作中发现,除了研发活动判定不清外,部分食品企业出现无法提供研发项目立项文件、研发机构或项目组人员编制表以及研发费用归集等相关资料,未按研发项目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准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等问题,引发应享未享、不应享误享、享受优惠金额计算错误等政策适用风险。张晨曦建议食品企业,对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建立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增强财税人员和研发人员的沟通,便于企业合规归集研发费用,进而更好地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销售环节:
准确选择出口退税类型
总部位于吉林的Q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营业务为海参加工、销售和相关服务。2021年,Q公司在中新食品区的现代化食品加工厂投产使用,生产规模和产品质量迈上新台阶,企业的销售网络也从国内逐步发展至国外。由于以往并没有出口业务,因此在初次发生出口业务时,Q公司财税人员不了解出口退税申报的流程和细节要求,在电子税务局填报出口退(免)税备案表时,在退(免)税计算方法一栏选择了“免税”。税务干部在面向出口企业开展日常税收政策服务和辅导时发现,Q公司选择的出口退税类型存在问题。
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税政股股长李竹分析,Q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出口的产品是可退税商品。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政策。具体来说,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即实行免抵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即实行免退税办法。
也就是说,Q公司这种具备生产能力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选择的出口退税类型为“免抵退税”。出口退税类型选择有误,对企业后续出口退税申报、准确计算出口退税额等事项都会产生影响。目前,在税务干部的辅导下,Q公司财税人员已经更正退税类型。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出口退税类型选择有误,企业往往难以自行发现,通常是在税务部门对出口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时才能发现,影响企业及时取得出口退税款。基于此,李竹建议有出口业务的企业,其财税人员需要了解并掌握出口退税政策的相关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准确选择出口退税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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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以下简称中新食品区),是中国和新加坡两国在农业和食品安全领域的重要合作项目,以农副产品(食品)加工和生物医药健康等产业为主导,先后获批国家首批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国家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基地。
中新食品区位于北纬43°,地处东北亚几何中心,是世界“黄金玉米带”和“大豆之乡”的核心区域。同时,园区所在位置具有肥沃的黑土,适宜的光照、温度、湿度,蕴藏着高品质的温泉地热资源等,是我国水稻、玉米、杂粮等优质农产品的主产区,人参、林蛙等长白山特色野生动植物资源集散地和中国北药的重要基地。依托当地的区位优势和丰富的农业资源,中国和新加坡合作设立了中新食品区,计划打造全产业链绿色、生态、高效的现代农业发展示范区。
目前,中新食品区吸引了正大集团、京东集团、北京顺鑫、海王集团等众多知名企业入驻,园区内注册企业近190家。为更好服务区内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吉林(中国—新加坡)食品区税务局成立了税务专家小组,为企业开展出口退税等政策宣传和辅导,从出口退税备案、增值税专用发票勾选到电子税务局申报、实地核查和相关资料收集,全流程辅导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等涉税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