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为规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和管理,提高央行货币结算服务的透明度、公平性和可获得性,人民银行发布《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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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服务是中国人民银行履职的前提和基础,是实施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最终结算的重要载体。央行指出,《办法》的制定,对于推进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和服务法治化,优化中央银行账户服务职能,提升防范资金结算风险能力,更好实现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目标和维护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办法》共六章43条。其中,《办法》统一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分类、开户条件和评估标准,提升了获得央行账户服务的可预期性和便捷性;明确了央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及使用管理要求,实施账户全生命周期管理。
此外,《办法》注重加强关键环节风险管控,规范代理结算和账户安全管理要求,有利于降低央行存款账户资金结算风险,保障业务连续性。
遵循三项原则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
《办法》共六章43条,分别是总则、账户申请与开立、账户变更与撤销、账户使用、纪律与责任、附则。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开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与服务遵循三项原则:
一是规范审慎原则。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推动开户机构规范使用账户,确保账户信息准确完整、有效,防控支付风险。
二是高效便捷原则。持续提高账户服务效能,合理精简账户业务办理流程和手续,便利开户机构办理业务。
三是公正平等原则。对境内外不同类型机构、内外资机构一视同仁,提供公正、平等的账户服务。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和完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制度及协议,统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监督管理,指导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为开户机构提供优质高效的账户服务,对结算账户开立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开户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以及开户机构是否符合开户条件进行审核,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和分工与开户机构法人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具体承担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操作。
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
《办法》明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在存款账户的开立上,《办法》明确,中央银行存款账户按照账户用途和资金性质不同,分为准备金存款账户 (包括人民币和外币)和专用存款账户(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中国人民银行内设机构可以申请开立业务专用账户,业务专用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执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审慎管理、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处置金融风险、提供金融服务经理国库等与依法覆职和中央银行业务相关的账户。
在存款账户的撤销上,《办法》要求,开户机构撤销账户前,应当取消指定该账户用于资金归集管理、特定交易资金结算、代理结算等关联业务;结清该账户相关债务、利息和费用; 全额转出账户余额;交回尚未使用的重要空白凭证。
在存款账户的使用上,《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应计息的中央银行存款账户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中国人民银行对开户机构代办的财政存款等业务按年计付手续费。
不得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造成不当影响
《办法》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据本办法和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对开户机构执行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督促其规范办理账户业务,严格防控风险。
《办法》要求,开户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办理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业务,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伪造、变造相关法律文书或者证明材料骗取开户。
二、将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组织。
三、利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四、对中央银行存款账户进行透支。
五、账户应当变更未申请变更、应当撤销未申请撤销未按规定进行账务核对。
六、因资金管理不到位,导致代理结算出现风险或者造成资金损失的。
七、对中国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运营带来不当信用、清算、结算或者其他风险。
八、对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实施和金融稳定造成不当影响。
《办法》明确,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违反本以上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开户机构、被授权机构采取约谈责令整改以及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约定的处理措施;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责编:杨喻程
校对:杨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