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赤峰。魏女士花16万买了乡下一栋老房子,16年后房子拆迁获赔419万拆迁款,原房主得知后找到魏女士要求分一半拆迁款,被魏女士拒绝后又起诉她要求撤销买卖合同。(案例来源于:赤峰市人民法院)33岁的魏女士聪明能干,手里也有一些闲钱,就开始琢磨着怎么投资赚钱。16年前,她看到了一则消息,说有人想卖掉乡下的老宅,这栋老宅面积146.15平米,总价15.5万元,而且位置并不算太偏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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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是,魏女士通过卖方留下的联系方式找到了她。见面后,魏女士知道,这栋老宅是卖方刘女士丈夫祖上留下来的,刘女士丈夫离世后,她无力抚养两个年幼的儿子,经过再三考虑,才想把这个老宅卖掉。
魏女士实地考察后,看到老宅虽然破旧但地理位置很不错,如果装修一下再分割成小房间租出去,肯定不愁人租。
刘女士面对生活的层层压力并没有退缩,毅然决然承担起两个孩子的一切。这种精神让魏女士十分敬佩,因此,在刘女士开价15.5万的情况下,她又主动加了5000元钱,以16万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想给刘女士一点帮助。
当时乡下的房子是无法过户的,所以,在谈妥后,魏女士找了第三方见证,和刘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魏女士一次付清了房款。
魏女士拿到房子后,马上就按照预期开始对房子进行改造,很快,老宅被装修成多个独立的房间,并陆续租了出去。
因为这套房子地理位置佳,魏女士的房子供不应求,尝到甜头后,魏女士又琢磨了起来,这套房子附带着一个大院子,院子空着也是浪费,魏女士决定再盖两栋房子一块出租。
有了这个打算后,魏女士找到村里跑手续,在得到许可后,魏女士东拼西凑了51万,在院子里又盖了两栋新房,总面积有284.81平米。
很快十几年过去了,魏女士本想着就这样靠租金养老,没想到房子要拆迁,老宅加上魏女士后来新建的两栋房,拆迁款一共有419万。
然而,拆迁款还没到手,卖方刘女士找上了门。她觉得要不是自己急缺钱卖了房子,这种好事哪会轮到魏女士,所以,她要求分走一半拆迁款。
魏女士当然不愿意,这套房子花费了她不少心血,而且当初她想买房子是真,但是最终买下来,很大一方面也是看刘女士可怜,当初还主动多给了刘女士5000元钱,她不仅不知感恩,反而想占便宜,哪有这么美的事?
再说了,当初买房子的时候双方签了买卖合同,这套房子早就是自己的了,和刘女士半毛钱关系都没有了。
而且,拆迁款虽然有四百多万,但是包括了后来自己加盖的两栋,刘女士一点力不出,就想分走自己一半的心血,这就是痴人说梦。
刘女士见魏女士语气坚决,她又改口说,她只要150万。但是,魏女士通过这件事,早就对刘女士没了好感,因此她想都没想就拒绝了。
原以为刘女士会知难而退,没想到没过多久魏女士就被刘女士起诉了,对方要求撤销16年前二人签下的房屋买卖协议。
双方各执一词,都觉得自己有理。魏女士拿出了当年的买卖协议,明确写着房款已经全额付清,房屋已经属于魏女士所有。刘女士则认为,如果没有自己当年的卖房,今天的拆迁款哪会有魏女士的份。
在本案中,我们需要分析魏女士和刘女士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以及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在本案中,魏女士和刘女士在第三方见证下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且魏女士已经全额付清了房款。因此,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订立并生效。
另外,根据《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在此情况下,魏女士在购买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分割装修,并且已经顺利地租了出去。因此,根据物权法的规定,魏女士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2、虽然魏女士和刘女士签订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但是,法律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
也就是说,城镇居民没有权利到农村买宅基地、民住房等,也是因为这个原因,当初魏女士买下老宅后没有变更房屋产权。
《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因此,从这个方面来说,魏女士和刘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这套房子确确实实是魏女士花钱买下来的,且后期投入了大量的精力和金钱进行扩建,如果判处买卖合同无效,对于魏女士来说,无疑是有失公允的。
因此,在一审败诉后,魏女士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认为,刘女士当初卖房时,明知老宅不可买卖依然与魏女士签订买卖合同,属于明知故犯,因此,此事刘女士负主要责任。
最终判决魏女士后盖的两套房子的拆迁款279万元归魏女士所有,老宅返还给刘女士,从老宅的140万拆迁款中退还16万元给魏女士,剩下的124万中刘女士分得30%共计37.2万元,魏女士分得86.8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