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在校大学生,我对自己曾经的行为感到非常羞愧,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关心关爱,今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好好回馈社会……”近日,曾某对回访他的检察官感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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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曾某因生活开支大,想多赚取生活费,在某网络平台得知通过出借银行卡就可以获取一笔不小的“报酬”,于是在犯罪份子的指引下,先后将其两张银行卡及相关证件出借给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网络犯罪,帮助他人过账和取款转移违法所得,自己非法获利一千四百余元。
2023年4月3日,公安局以曾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浏阳市检察院移送起诉。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曾某目前是湖南省某高校的一名在校学生。
承办检察官结合案情综合考虑认为,曾某在校、在家都表现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行为,此次犯罪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时糊涂”犯下错误,但考虑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应给予一次机会,让其更加有利于回归社会,也体现了检察机关温情司法。
2023年5月31日,浏阳市检察院依法决定对曾某作出不起诉处理。
承办检察官熊荣伏表示,在办案过程中,要综合考虑案件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在办理在校大学生涉罪案件中,在精准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依法能动履职,温情司法。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