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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发布了《关于发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依据该通知,2023年度我市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月和上限每月20094元/月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缴费基数下限4019元/月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据了解,自2023年9月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费最低缴费额自766.4元/月调整为803.8元/月,并需补缴1-8月差额部分;
原缴费额在803.8元/月—4018.8元/月之间的,仍按原缴费额执行;
选择按档次申报缴费的,自2023年9月起按原申报档次进行相应标准调整,并需补收1-8月差额部分;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按8.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费额由357.65元/月(含大额医疗费31.93元)调整到373.55元/月(含大额医疗费31.93元),并补收1-8月份差额部分;
按6.5%费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的,每月缴费额由281.01元/月(含大额医疗费31.93元)调整到293.17元/月(含大额医疗费31.93元),并补收1-8月份差额部分。
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如需调整年度缴费标准的,可向所属县、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另外,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并结合人民银行年终决算工作要求,请灵活就业人员关注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是否已缴纳,2022年已参保因困难尚未缴纳的可以在2023年12月25日前缴纳,逾期未缴的不再予以补缴2022年度养老保险费。
原标题:《速看!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