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耀州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4.23”较大事故
2023年4月23日,成某宾驾驶陕BR5***小型面包车载成某兵、袁某云沿铜川市耀州区耀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53M处三岔路口时,遇何某钢驾驶的陕B58***/陕B8***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沿耀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碰撞,事故致成某宾、成某兵、袁某云死亡,两车受损。
成某宾驾驶陕BR5***小型面包车,在遇有阴雨天气条件下,超限速行驶至肇事路段(该路段限速60km/h),驶入相对方向车道,未确保安全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何某钢驾驶刹车不符合标准的陕B58***/陕B8***挂重型自卸半挂货车行驶至肇事路段,在遇有阴雨天气条件下,未确保安全通行,并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汉中镇巴
“5.1”较大事故
2023年5月1日,吴某礼驾驶渝A9E***小型普通客车由镇巴兴隆至观音镇方向行至镇双路(观音镇至大河垭公路改建工程K0+934M处)K33+100,翻滚至坡下河道,造成3人死亡。
该起事故中,吴某礼驾驶渝A9E***大众牌小型普通客车,同车搭乘胡某正、胡某全,沿镇巴县镇双路由西向东行驶至K33+100处,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吴某礼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乘车人胡某正、胡某全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宝鸡渭滨
“6.24”较大事故
2023年6月24日,汪某驾驶陕C5V***轻型栏板货车(副驾驶乘坐宋某生、后排左侧乘坐高某科、右侧乘坐梁某祥),沿310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渭滨段1354km+600m弯道处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由西向东赵某军驾驶的陕C3G***轻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陕C5V***轻型栏板货车上3名乘坐人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汪某受伤,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汪某对所驾驶的陕C5V***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性能不熟悉, 加之驾车时吸烟妨碍安全驾驶,在行经下坡弯道路段时车速过快,采取制动时操作不当,导致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是引发本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赵某军驾驶车辆在行经弯道路段时超速行驶,是引发本起事故的次要原因。陕C5V***轻型栏板货车后排乘坐人高某科、梁某祥未系安全带,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当事人汪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军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宋某生、梁某祥、高某科本起事故中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