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组选择的题目是:“儒家以为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出来的。墨家以为兼爱是从外部强加于人的。法家以利害所系即爱恨。讨论三家得失。”
我们认为这个题目可以分成两部分:“儒家以为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出来的,墨家以为兼爱是从外部强加于人的”和“法家以利害所系即爱恨”。前半部分出自冯友兰的《中国哲学简史》,后半部分的观点来自《韩非子》。
首先我们聚焦两个词语:“仁”和“兼爱”——这分别对应的就是,儒家和墨家提出的仁爱和兼爱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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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仁爱的表现,孟子有过一个经典论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这似乎与墨家的兼爱十分相似,但实际上儒家对于墨家是严厉批判的,所谓“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是邪说诬民,充塞仁义也。”(《墨子·膝文公下》)结合这句批评,我们再来看孟子的这句话就有了不同的理解:这里的“及”应该不是“并,和”的意思,而应该是“推及”的意思。孟子的意思应该是,人应该把对自己亲人的爱推及到对他人的爱上,既然是推及,必然有先有后,先有对亲人的仁爱,再有对他人的仁爱,必然有亲有疏。所以,儒家的爱其实是一种有差别的爱。强调的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种有秩序有等级的爱。所以当墨家提出兼爱,即要求人们平等地爱所有人,平等地爱世间万物时,才会得到儒家“无父无君”的评价。
了解了仁爱和兼爱的基本差别,我们再来看题目中“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描述,就自然得到这样观点:儒家的仁爱发源于人的本性,因而贴合人类本性,儒家有等差的爱是人之常情,因而更有利于践行;同时这种等级观念也有利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这是儒家的“得”之一。
其“得”之二在于首创“仁”这一概念。认为“仁”是从人性内部自然发展出来的。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一切人的本性中都有此“四端”,若充分扩充,就变成四种“常德”,即仁义礼智。人为什么要让这“四端”而不是低级本能发展呢?孟子的回答是只有充分发展这“四端”,人才真正成为“人”。追溯“仁”的甲骨文造字,指的是“人的特征”,即给了人性一个定义,具有思想的高度,指引的力量。
再来讲讲墨家。兼爱的论述来自“兼相爱,交相利”。(《墨子》)墨家认为人应该兼爱,为什么要兼爱?因为“相利”。人要兼爱,是因为兼爱能给所有人都带来好处。墨子回答了为什么人应当行仁义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儒家的回答是,因为这是人的本性,是人与其他动物的差别所在。而墨子的回答更为具体明了,不过他的回答是根据功利主义。“兼相爱,交相利。”他强调超自然的和政治的制裁以强迫和诱导人们实行兼爱。讨论题中的外部力量,其实就是“相利”,因为利益,人们“兼相爱”。我们认为墨家的回答优于儒家的回答,记为墨家一“得”。
相比于儒墨,法家的观点更特立独行,也更加极端。
“故王良爱马,越王勾践爱人,为战与驰。医善吮人之伤,含人之血,非骨肉之亲也,利所加也。故舆人成舆,则欲人之富贵;匠人成棺,则欲人之夭死也。非舆人仁而匠人贼也,人不贵,则舆不售;人不死,则棺不买。情非憎人也,利在人之死也。故后妃、夫人、太子之党成而欲君之死也,君不死,则势不重。情非憎君也,利在君之死也。故人主不可以不加心于利己死者。故日月晕围于外,其贼在内,备其所憎,祸在所爱。”(《韩非子·备内》)
法家认为,人的爱与恨都发源于利益,即为了利益,人们产生爱恨,并且,为了利益,人无关爱恨,无所不为。法家把利益对于人心的影响力看得高于一切,因而制定一系列法制以限制人们对于利益的无序追求。法家好在很现实,最快地满足统治者的需要,而且他们所提倡的集权的国家机器在当时是完全进步的、是历史发展之所向,这让它迅速得势,并且退居幕后了也依然统治着中国。
接下来,我们对三家观点进一步比较,并对其得失进一步阐释。
人为何“仁义”呢?因为这样人异于动物。
问题是人的动物性的存在是否被忽略,容易被误读为舍己为人,甚至“利他”成为一种高尚,又何尝没有“利己”的考量,使自己异于常人,显然为伪君子讲一套做一套留下了空间。
孟子强调爱有差等,爱自己才能爱别人,爱亲人比爱别人要多一点,似乎正好暗含着儒家的自我矛盾之处。既然自己的父母>别人的父母,那为什么爱君等同于爱父母呢?
儒家为了仁而仁,也就是仁是没有目的性的。但又强调有差别的爱,那么如何表现自己有差别爱呢?儒家主张尽心,对待自己的父母肯定比对待他人尊敬,如果对待他人和对待自己父母是一样尊敬的话,如何表现自己有差别的爱,如何表现自己的“孝”?当人们按照儒家学说来要求自己时,在实施这种差别之爱时,就应该刻意地表现出这种差别,而刻意就是一种目的,就与“仁”是自然生发的观点相矛盾了。
儒家试图通过“仁”重构合理的伦理秩序,而墨家的“兼爱”思想打破了西周礼乐制度下君臣父子之间井然有序的爱,从而引发了孟子的不满。从实际效果来看,儒家有等差的爱在践行过程中更加符合人的天性,也有利于维护封建等级制度。而墨家无差别的爱,展现了“生命与生命是互通共生的”人文情怀,在思想性上更具超越性,不过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相对难以实现。
法家之“失”则更为明显:法家将君主置于整个国家制度之上,导致君主一人之爱恨的影响力巨大,容易被愤怒驱使的人性下,封建社会下的法制容易朝着严法重典的方向发展。
同时,法家忽视了人作为一个有生命个体的尊严。由于对人性抵御利益诱惑的能力严重存疑,法家推出了帝王之学,他们认为只有出现一个绝对集权的君主才能拯救混乱的社会,为了加强这位君王的集权,他们进一步推论出:任何人都会威胁君主的统治,尤其是那些关系密切的人,所以君主要把一切人都视为假想敌;必须用严厉分明的法律来管辖臣民,必须学会驾驭臣子来让他们内斗、从而无力与君主抗衡,必须用君主的威权来对臣民进行可怕的威慑(即:法、术、势);必须阻止君主意志之外的学说流行,否则将威胁统治的稳定;富国与富民对立,强国与强民对立,因此必须推行贫民、愚民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