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74 证券简称:川投能源 公告编号:2023-059
转债代码:110061 转债简称:川投转债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4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460,820,86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4
元(含税)
,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784,328,346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7/13 - 2023/7/14 2023/7/14
四、 分配实施办法
自行发放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
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川投峨眉铁合金(集
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红利所得税率为 20%,
每股实际派发红利 0.320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 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红利所得税率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360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40 元。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
)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
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
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0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可以享受任何税
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
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 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代缴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360
元。对于沪股通股东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和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
受税率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
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法人股东及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
前每股人民币 0.4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28-86098649
特此公告。
四川川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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