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 钟雨欣 南方财经全媒体记者 吴立洋 北京、上海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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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逐渐“比特化”的今天,网暴就像藏匿在阴暗角落的“怪兽”,屏幕上的文字、符号、图片,都可能幻化成伤人的利爪,导致当事人“社会性死亡”,甚至造成更严重的社会危害。
网暴治理是综合性、系统性工程。继“两高一部”上月发布《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之后,又一部门出手。7月7日,国家网信办发布通知,就《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定》包含总则、一般规定、网络暴力信息监测预警、网络暴力信息处置、保护机制、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全文共31条。多位受访专家告诉21记者,《规定》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拟建立事前语境、事中信息处置和用户保护的全链条网暴防治机制,体现了综合型、生态型治理模式,同时设置了转致性条款,与其他相关法律相衔接,共同发力治理网暴。
拟将道德绑架等纳入网暴规制射程
治理网暴,首先要回答“网暴是什么”。实际上,网暴“定义之困”已不是新问题。此前在南财合规科技研究院「拨开网暴迷雾」专题报道中,北京海淀法院专门审理互联案件的法官秦鹏博曾表示,网络暴力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性文件中缺乏对网络暴力概念内涵和外延的规定,亦缺乏列举性的规范方式。
据国家网信办,《规定》所称网络暴力信息,是指通过网络对个人集中发布的,侮辱谩骂、造谣诽谤、侵犯隐私,以及严重影响身心健康的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这是第一次明确地对网暴进行定义。”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张凌寒认为,该定义的亮点是改变了我国信息内容监管一直以来的“违法-合法”二分法,将不良信息也纳入了网暴的规制射程。“不良信息”型网暴违法特征并不明显,以冷嘲热讽、煽风点火、风言风语、阴阳怪气等表达为主,但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并不亚于造谣诽谤、侮辱谩骂、侵犯隐私等网暴违法信息。
张凌寒补充,在实践中,对哪些违法和不良信息属于网暴范畴的认定,不仅仅基于信息内容,而是结合“场域+行为+手段+次数”综合认定的。
举例而言,当海量私信和评论针对某个特定用户,或一个账号反复实施侮辱谩骂行为被多次警告,这都应落入网暴的规制范畴。网暴的“场域性”在实践中必须作为考虑的重要因素,否则有些信息也有可能属于公民表达自由应有之范畴,难以设立统一明确的规范、区分合理的推测怀疑与恶意的揣测攻击。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表示,网络暴力在法律层面一直没有明确的定义,《规定》往前迈出了重要一步。“《规定》对网暴信息涉及的类型做了列举,将道德绑架、贬低歧视、恶意揣测等也纳入其中,这些都是传播伦理中的重要环节。”
朱巍同时指出,在现实中,除了个人会遭受网暴之外,还有企业通过网络暴力的手段来达到不正当竞争的目的。为此,他建议,网暴的受害者类型应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达到强化保护的效果。
拟要求平台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
互联网平台是治理网暴的关键角色。《规定》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账号管理、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举报救助、网络暴力信息处置等制度。
在网暴信息监测预警方面,《规定》拟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在区分舆论监督和善意批评的基础上,明确细化网络暴力信息标准,增强识别准确性。
“设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能够早期识别网络用户情绪指数,并及时对侮辱谩骂、不友好发言的账号做出警告、暂停等措施。这实际上能够给平台明确的合规指引,尽到监测、预警等注意义务而非对网暴发生承担无限责任。”张凌寒说。
21记者关注到,两高一部《指导意见》也提到了批评和网暴的边界问题,“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所过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表示,网暴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从纯粹的概念界定角度而言,精准区分网暴和舆论监督、善意批评是很难的,因而建立健全相应分类标准和典型案例样本库是更为切实可行的做法。
“相关标准与案例设定的关键在于平衡,标准过宽的话可能导致遭受网暴的对象无法得到救济,而标准过硬则可能影响正常的网络交流与监督,相关案例需要将抽象规则具象化,给予相关平台一线网络治理工作者明确指引,使其可以简单明确地判定网暴行为。”姚志伟说。
姚志伟还提到,在实践中,大型平台落实相关标准和案例库可能尚有余力,中小平台则可能需要借助行业协会等细化规则,进一步完善自身治理框架。
“网暴信息属于负面评价,但值得注意的是,负面评价中也有舆论监督、善意批评,要做好区分。在打击网络暴力之时,也应注意避免出现寒蝉效应。”朱巍表示,一要区分正当和不正当评论;二要注意事实的捏造和歪曲,“捏造”澄清起来相对容易,但“歪曲”则往往通过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来吸引眼球,在实践中处理起来更为棘手。
朱巍补充,在各相关平台建立网暴信息分类标准时,需要根据自身的平台特征来考虑指标设置的侧重点,例如,短视频平台应着重考虑视频浏览次数,以及视频中的具体表述是否符合网暴范畴;微博平台则需要关注转发量、话题浏览量、是否形成热搜等等。
在朱巍看来,建立网暴信息典型案例样本库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与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结合起来,将典型的、多发的、“冷饭热炒”的案例纳入库中,直接关联后续的算法推荐和流量分配,及时识别网暴信息,阻断传播链条。
涉及未成年人等情况时 平台应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
当网暴如雪花般扑来,“一键防护”功能可以快速帮助当事人阻断相关信息。《规定》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完善网络暴力防护功能,提供一键关闭陌生人私信、评论、转发和消息提醒等设置。用户面临网络暴力风险时,应当及时发送系统信息,提示其启动一键防护。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以下情况时,应当及时协助当事人启动一键防护,切实强化当事人保护:(一)网络暴力当事人涉及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的;(二)当事人在公开环节表示遭受网络暴力的;(三)若不及时采取强制介入措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朱巍表示,之前“一键防护”功能的开启要依靠用户自主的判断和选择,此次《规定》列出了平台应主动及时介入的场景,明确平台相关责任,这是新颖之处。
张凌寒认为,将网暴“一键防护”功能设置为平台义务,可以说在网暴实施者被追究法律责任之前,为网暴受害者构建了保护屏障。她同时指出,有社会学研究显示,大多数网暴的对象是老年人、女性、未成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专门针对弱势群体进行特殊权益保护是我国立法的一贯做法,相信我国目前的网络实名制、未成年人相关账号管理制度可以为平台进行特殊群体当事人网暴防护功能提供帮助。”
网暴治理需要覆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朱巍解释,在事后阶段,损害结果已经产生,《规定》强调平台应设置快捷投诉举报入口,提供针对网暴信息的“一键取证”功能,为追责打下基础。这与“两高一部”上月发布的《指导意见》是一脉相承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暴事件实施恶意营销炒作行为
“黑水军”、“营销号”是网暴的关键推手。《规定》强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故意带偏节奏或者跨平台搬运拼接虚假信息等恶意营销炒作行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传播网络暴力的账号、机构等提供流量、资金等支持。
针对上述行为,《规定》还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章节列出了一系列处置措施。例如,对组织、煽动发布网络暴力信息的网络机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沟通、暂停商业收益、限制提供服务、入驻清退等处置措施。
张凌寒认为,《规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填补网暴进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之前的空白,这些处置措施的主要抓手仍是网络信息内容和用户账号管理。
在姚志伟看来,系列处置措施之中,“暂停商业收益”值得关注。“部分网络机构通过助推网暴吸引流量,本质上就是‘吃人血馒头’,暂停商业收益从根本上切断了其进行网暴的动机。”
他进一步补充,对于通过网暴获得网络收益的处理问题,《民法典》并未有明确规定,《规定》拟给予平台采用停止分润的经济手段打击相关账号更强合法性基础。“暂停商业收益”从文义上看,是在发现网暴后,暂停其继续进行获得商业收益的行为。对于因为网暴吸引流量,相关账号获得的收益,平台是否可以不进行分润,似乎并未明确。但是,从法理上而言,相关账号因为网暴获得的收入是非法收入,其不应获得。
一段时间以来,bot类型匿名投稿账号在网上流行,甚至成为网暴滋生的土壤。《规定》指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网络社区版块、网络群组的管理,不得在词条、话题、超话、群组、贴吧等环节集纳网络暴力信息,禁止创建以匿名投稿、隔空喊话等名义发布导向不良等内容的话题版块和群组账号。 ”
值得一提的是,当天下午,知乎就公告即将下线匿名功能。知乎称“作为社区早期的产品机制,匿名功能的上线初衷是建立在用户开放讨论、友善互动的基础之上的,但随着互联网沟通环境日益复杂,为保障社区内的良性讨论,知乎已在最新版本 App 中完成了匿名功能下线的开发,并于近期提交各大应用商店审核,预计 7 月 14 日上线各大应用商店,匿名功能将在新旧版本 App 端及 PC 端正式下线。”此前,6月22日,知乎创始人周源曾就“匿名功能”作出回应,称和团队正在重新思考隐私保护与良性讨论机制,针对匿名功能的具体调整举措将在近期发布,“知乎会做出改变”。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姚志伟表示,我国采取的是后台实名、前台匿名的上网模式,而bot、树洞等形式某种程度上存在打实名制“擦边球”的情况,此前对该领域监管尚不严格时,可能有人会利用这一漏洞施加网暴行为。
“《规定》提出对该领域进行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将会完全禁止树洞等网络发布形式,更多地还是防止以此方式发布不良信息,未来在具体落实执行上可能将进一步细化。”姚志伟说。
朱巍则建议,匿名投稿和隔空喊话的内容应该有所区分,当涉及到新闻信息时,出于传播伦理的角度,发布者应当对信息源进行公开标注。“不能空穴来风,随意编造。”
面向未来,张凌寒认为,建立网暴“跨平台黑名单”十分必要。网络空间中,网暴实施者通常反复实施网暴,部分施害人会对受害者进行长期的骚扰、攻击,即使遭到账号封禁也会申请新的账号继续实施。
“多数平台或出于没有权限,或出于无意追究,只提供受害人拉黑、屏蔽等自我保护方式。由于网络犯罪取证存证困难,即使网暴事件进入司法领域,受害人也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施害人多能逃避追究。这造成受害人心理上的极大落差感,很容易造成二次创伤。”张凌寒说。
朱巍建议,对于首发、多发、组织、煽动发布网暴信息的,除了采取列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还可以考虑将其纳入联合信用惩戒的范围,比如,营销号组织煽动网暴,其背后的MCN机构及关联账号,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