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
1、会计上说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实习生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质上已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工资费用应按其所属部门计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科目。
2、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那是税法的规定。
3、国税发(2007)42号文件虽说已全文废止,但其中的规定只要不与现行税法相抵触,在没有发布新文件之前,仍具有参考价值,这也是各地国税局仍参照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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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上说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实习生与公司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实质上已形成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其工资费用应按其所属部门计入管理费用或生产成本等科目。
2、至于企业所得税前列支问题,那是税法的规定。
3、国税发(2007)42号文件虽说已全文废止,但其中的规定只要不与现行税法相抵触,在没有发布新文件之前,仍具有参考价值,这也是各地国税局仍参照执行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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