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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网讯 5月25日,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开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33026号建议答复的函,对广州市人大代表林泰松《关于加强共享电动车执法管理的有关建议》的办理情况进行答复。
函中提到,交通运输部等十部委于2017年联合印发了《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不鼓励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目前,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均明确禁止或不鼓励发展该业态。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网站截图
根据广州市公安交管部门通报,截至2023年3月底,全市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数量为322万辆(媒体预测实际数量超过500万辆)。函中认为,这已经远远超出了广州市现有道路通行、停放资源承载能力,也对城市正常交通秩序和管理等产生了极大冲击,现阶段暂无道路、停放资源可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共享电动自行车)。
因此,广州市政府根据城市实际情况和国家部委相关意见,明确不鼓励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针对前期部分经营企业在穗投放经营未登记上牌共享电动自行车的违规行为,广州市交通运输、公安、城市管理、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会同各区政府,开展了联合整治。从道路交通安全、市容市貌管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方面着手,对经营企业的投放、骑行、停放、充电、仓储等全链条各环节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和整治。
下一步,广州市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将依据现行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整治。同时,研究完善相关法规政策,明确相关管理要求,维护良好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