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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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5、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6、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7、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8、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9、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10、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11、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12、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13、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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