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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新闻记者 徐明锋)6月27日,记者了解到,因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近期,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4.5万元。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结果指出,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9日和2022年3月1日两次签订《订货合同》,从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分别购进20000粒和10000粒槟酚胶基糖果,购进价格0.78元/粒,再自行分装到外包装袋,形成元量石牌青果味能量口香糖和槟醒青槟味咀嚼糖,在售的槟榔口香糖只有元量石牌青果味能量口香糖。外包装袋载明委托商为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商为石家庄市美年华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实,石家庄市美年华食品有限公司与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委托加工关系,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便于销售在外包装袋上使用石家庄市美年华食品有限公司信息,制成预包装食品,因此,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行分装食品并套用他人证件信息的行为属于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
调查结果还指出,10000粒槟酚胶基糖果系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从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进,但2022年1月1日定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撤销海南绿槟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也在2022年2月1日前废止了槟榔地方标准,故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2022年3月1日购进10000粒涉案产品进行经营的行为已构成违法。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槟酚胶基糖果未进行票据保存、台账记录,销售或赠送槟酚胶基糖果也未全部出具票据。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槟榔多糖多酚未批准为新食品原料,未将其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废止地方标准《食用槟榔》(DB46/T75-2007),不得再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以及食用、食品等与食品有关的标识表述。因此,槟榔多糖多酚不属于食品原料。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的行为、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
据悉,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与未取得许可生产食品,属于同一行为,存在竞合关系,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依法处罚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营含有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违法行为。6月9日,海南博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罚款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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