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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高寒
用户在互联网网站、app上储存、创造了大量的信息,这些信息可区分为个人数据、企业数据和公共数据,用户在平台储存的昵称、头像等个人信息,归属用户还是企业所有?互联网发展如何更好地保障公民数字人权和用户人格权?
8月21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竞争法研究所、北京数字经济与数字治理法治研究会共同主办的“科技发展背景下数字人权与用户人格自主权保护研讨会”在线上召开,来自全国高校、实务界的学者、专家围绕“用户的数字人权及用户的人格自主保护如何实现”展开探讨。华东政法大学研究人员、上海互联网司法研究中心副秘书长吴涛认为,承认用户对平台上个人数据享有财产性权益基础,会有利于设计出更多保护用户个人权益的制度,例如消费者保护基金、数据保险等。
对于跨平台数据流通中的数字人权保护,吴涛认为数字人权保护是高位阶的概念,不仅涉及人格权益的保护,也涉及财产权益的保护。他表示,像QQ头像、微信昵称这样的内容创造,承载了用户的劳动和个性化创造,并且与人格权益附属财产价值的理论相符。国外关于“数字化佃农”等现象的讨论揭示了,用户的网络操作和交互行为本身就具有劳动的属性,只不过其产生的经济价值需要在具体情境下进行判断、难以外在表现为标准的价格。“个人用户的数字化行为如果具备劳动生产的特征,应当被纳入基于数据使用价值贡献度的计量因素。”
至于被业界关注的数据账户模式,吴涛认为其重点解决了用户数据价值稀薄的问题。用户对数据的财产性权益在《民法典》中已有预留空间,《民法典》第111条与1034条的第一句都规定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追求提取公因式技术的《民法典》在总则编和人格权编进行了一字不差的重复并非冗余,而是体现出了开放性,给予用户获得财产性用益补偿的解释空间。”在此基础上,数据账户模式解决了用户数据价值稀薄、在私法意义上不够明显的问题。“虽然用户单一数据的价值较为稀薄,但是如果将不同维度的数据叠加起来,形成个体的数据账户,那么其价值在民法中就可能足够明显。除了叠加数据的方式以外,叠加个体的方式也可以解决价值稀薄问题。从集体和群体的角度,消费者可以聚合形成一定范围的共同体,运用社会法进行保护,例如由平台主导设立风险救济基金。”
吴涛表示,平台在快速扩张中,如果过度限制了用户对自身数据进行合理控制和跨平台转移,某种程度上也是限制了用户的数据私法自治。“如果我们否定用户基于人格权益附属财产价值,以及数字化劳动所享有的财产性权益基础,其实就是变相让数据公司获取了这一部分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