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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冯雨玲 袁永晟 林秋敏 林建荣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对辖区企业进行税收风险筛查时发现,一些企业银行存款账户未按规定在税务机关备案。税务人员通过发送警示信息、提供针对性辅导等方式,帮助企业自查整改,目前已有57户企业完善备案信息,及时消除了涉税风险。
不久前,宝安区税务局风控人员在扫描发票信息、筛查涉税风险时,发现深圳市M贸易公司开具的一张普通发票出现预警信息。核查后,发现原因是在税务数据系统中,查不到M贸易公司开具发票时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风控人员判断,企业可能未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备案。
银行存款账户信息是企业收入和支出等营运情况的重要记录凭据。企业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存款账户,其所涉及的生产经营数据就会无法完整反映,并因此存在涉税盲区和风险点。
按照涉税风险分级分类管理原则,税务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向该公司发送了税收风险提示,提醒企业及时自查并处理相关风险。同时,税务人员还为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线上政策辅导,详细讲解了银行存款账户备案的流程。
“公司之前在税务机关进行了存款账户备案,我们以为后续开设新的存款账户就不用备案了。经过税务人员的辅导,这才意识到只要开设新账户就需要备案。”M贸易公司财务负责人石经理补办了备案业务后说,幸亏税务人员及时提醒,帮助企业化解了风险。
“该企业的情况并非个例。同批次风险筛查中,我们发现餐饮、贸易等行业中不少企业存在类似问题。”该局税收风险管理局负责人姜海表示,很多企业在设立之初在税务机关办理了银行存款账户备案,但对后期经营中新增账户也需备案这件事却疏忽了。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按此规定,企业无论后续新增多少存款账户,都需向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须注意的是,除备案范围外,企业还需要留意备案时限,以避免逾期。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明确,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姜海介绍说,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企业须重视银行账户备案这件事,以避免因此产生涉税风险,出现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