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基金 > 正文
合众人寿青岛分公司 : 反保险欺诈,共筑美好生活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      2023-06-25 12:44:20

一、反保险欺诈提示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和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等。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二、请您与我们一同抵制一下保险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

1.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2.出险后再投保;

3.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4.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

5.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6.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7.夸大损失程度;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契约精神的保险欺诈行为。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 ;

1.假冒公司名义设立虚假网站售卖保险;

2.假冒公司名义在网络零售商圈开设网店售卖保险;

3.假冒公司名义通过电话、短信推销和售卖保险等。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

1.伪造或变造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

2.假冒公司名义,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3.假冒公司名义制作、销售假保单等。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欺诈将承担以下责任:

【刑事责任】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根据情节轻重,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行政责任】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也会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民事责任】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四、 合众人寿保险欺诈举报邮箱、电话

邮箱:fanqizha@ulic.com.cn

电话:95515

财经

Copyright @ 2008-2017 news.dfce.com.cn All Rights Reserved 东方财经网 版权所有 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dfcjw@sohu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