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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记者杜燕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召开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指出,第二季度末,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88%,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22.7%,保险业偿付能力保持充足。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24.6%、178.7%和275.2%,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93.7%、106.5%和239.3%。
偿付能力是检验保险企业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指标。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达标须同时符合三大条件:一是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二是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三是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
会议指出,186家保险公司中,55家公司风险综合评级为A类,104家公司为B类,15家公司为C类,12家公司为D类。这也就意味着,二季度有27家保险企业偿付能力没有达标。
会议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和持续监管,推动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和人民群众。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上半年,保险业原保险保费收入3.2万亿元,同比增长12.5%,2020年以来首次实现两位数增长。上半年保险资金年化综合投资收益率为4.32%,同比增加1.5个百分点。2023年二季度末,保险公司总资产29.2万亿元,较年初增加2.05万亿元,较年初增长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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