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困难,找工会律师帮忙,问题很快解决了。”6月20日,受助职工饶先生谈起自己的维权经历时,仍激动不已。
原来,2021年7月,饶先生入职四川省攀枝花某工贸有限公司从事机器修理工作,劳动合同显示,双方约定月基本工资3500元,合同期到2023年7月31日。实际工作期间,饶先生月平均工资7500元,他称自己在农村购买了社保、医保,公司无法缴纳,因此2021年7月7日,饶先生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公司给予社保补贴每月1600元。事后,公司拖欠其三个月的工资。
2022年11月4日,公司以饶先生专业技术水平不达标,无视公司管理规定为由开除了他。而饶先生认为公司系违法开除,并申请了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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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之下,饶先生向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工会反映了此事,区总工会指派四川川滇律师事务所律师缪媛媛全程办理此案。在缪律师的帮助下,饶先生起诉至攀枝花市仁和区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工资及非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共计47330元。
今年3月29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司对饶先生2022年8月至10月的工资计算有异议,因为公司代其缴纳了社保,扣除相关费用后,饶先生8月的工资是5846.84元、9月的工资是5851.84元、10月的工资是5846.84元,三个月合计是17545.52元。公司依法解除与饶先生的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今年4月27日,仁和区法院作出判决:公司支付饶先生2022年8至10月工资16045.52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8317元,两项共计34362.52元。
律师说法:
“饶先生月工资到底是多少呢?”“是否存在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
缪律师表示,法院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确认饶先生2022年8月至10月工资分别为:5846.84元、5851.84元、5846.84元;按今年11月4日解除劳动合同前的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应当扣除饶先生领取的工资中支付的社保费1600元,但是交通电话费400元不应扣除,确认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105.67元。
发生纠纷后,公司次日作出“开除通知”,系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应向饶先生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回顾此案时,缪律师提到了两点启示:一是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性规定。虽与职工签订自愿放弃购买社保承诺书,最终公司仍然承担了不利后果。二是本案中,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饶先生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告的过错”,根据归责原则,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不合法的,成了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由此承担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责任。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