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头息”是指,民间借贷出借人放贷时,未根据借条约定的本金金额交付借款,却预先扣除了部分本金作为利息。大白话就是预先从借款中扣除一部分所谓利息、费用,但借款人仍需要按照借款全额来偿还,那出借人事先收走并未实际支付给借款人的所谓利息部分,就是“砍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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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砍头息”,法院咋处理?
律师解答:
出借人在提供资金时预先收取砍头息属于违法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借款人遇到砍头息时,法院只能按出借人实际出借的金额来计算利息,并不是仅仅根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载明的金额来确定。但是,借款人有义务就支付砍头息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常见的“砍头息”的名目:贷款服务费、管理费、中介费、手续费、资料费、会员费、保证金、综合费、奖励款、增信费、融资服务费、财务费、评估费以及所谓的贷款返现等等。无论“砍头息”以何种名称、形式出现,凡是预先扣除利息,导致借款人实际收到的借款少于借条中记载金额的;或者,出借人无法证明提供了实际服务、合理收费的都可能被认定为“砍头息”。
律师补充: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遇到砍头息的高利贷要重新认定本金及利率,借贷双方均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借贷行为。借款人应当依约按期还本付息,也应依法拒绝支付“砍头息”。如已支付,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