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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卫生健康局近日对修脚店安排无健康证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信息如下:
现已查明:2023年05月24日,长兴王保修脚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已构成违法。你单位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