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第一张罚单开出!
【资料图】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于今天(1日)起施行
上午9点25分
在西浦路仙岳路路口
厦门交警部门开出了
行人过斑马线时玩手机影响交通安全的
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给予行人警告处罚
记者 陈理杰 摄
晨报记者获悉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于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明确规定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如果违反规定,妨碍到车辆合法通行,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同时,该法规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等。
新规有什么亮点?
01
对“低头过街”行为说“不”
针对近年来,行人通行斑马线较为突出的浏览电子设备等不文明行为,我市希望通过立法,引导市民对“低头”等“任性过街”行为说“不”。
市民过斑马线时正在刷手机(资料图)
法规在《厦门经济特区促进社会文明若干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禁止性规定。法规明确,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如果违反了规定,妨碍到车辆合法通行,处以警告或50元罚款。同时,法规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02
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斑马线的设置
并非越多越好
法规明确,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针对斑马线“人非混行”问题
法规明确,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具备条件的,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专用过街通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这不但能减少混行带来的危险,还能提高通行效率。
事实上,早在两三年前,我市已试行“人非分离”斑马线,交警部门不断跟踪成效,对此类斑马线进行了多次升级,取得明显成效。交警部门表示,接下来还将继续推动这项工作,在有条件的地方继续增设“人非分离”斑马线。
▲厦门试行“人非分离”斑马线并进行多次升级,取得明显成效。厦门日报记者 张江毅 摄
自助式红绿灯也受到市民关注
这是在常规红绿灯基础上
增加行人请求功能
行人过街前,按下按钮,系统接收到请求信号后,会在行人和机动车通行时间里找一个平衡点启动绿灯,避免行人、机动车的无效等待。
法规提出,可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
▲法规提出,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厦门日报记者 詹文 摄
03
鼓励公众参与实现共治共享
面对斑马线违法行为
取证难、执法难的问题
法规明确,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交通流量大、交通事故易发的斑马线优先设置。
为了提升斑马线安全管理的治理效能
拓宽社会公众
参与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途径
法规明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社会公众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有关部门举报违法行为。
以下为全文
厦门经济特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6月20日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提升交通文明水平,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设置斑马线应当综合考虑行人横过道路需求和车辆通行效率,保持合理间距,并统筹兼顾其他行人过街设施的规划设置。
交叉路口的斑马线旁应当合理设置非机动车道,实行非机动车、行人分道通行,不具备设置条件的除外。
根据道路通行需要,斑马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设置人行横道信号灯、车辆右转信号灯等设施,推广设置行人按钮信号灯。
鼓励斑马线交通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进智能化建设。
第三条对于设置不合理的斑马线及相关交通安全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资源规划、交通运输、市政园林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及时调整优化。
第四条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时,应当按照规定减速行驶或者停车让行,不得在斑马线上掉头、停车。
非机动车通过路口,斑马线旁设有非机动车道的,应当从非机动车道通过。
行人通过斑马线,应当在斑马线内尽快通过,不得坐卧、停留、嬉闹、浏览电子设备或者从事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倡导行人通过斑马线靠右侧通行。
第五条 推进斑马线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全覆盖。交通流量较大、交通事故易发的道路上斑马线应当优先设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取证。
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等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健全有关意见的收集、论证和反馈机制,充分听取社会公众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的意见。
第七条法律、法规对斑马线交通安全管理作出其他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机动车、非机动车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八条本规定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
编辑:彭建文
审核:庄梅芳
来源:海西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