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
【案情介绍】
南京吴良材与上海吴良材同根同源,经过历史变迁,各自独立经营,在各自地域范围内形成了自己的知名度。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曾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2018年,南京某眼镜店加盟上海三联集团,被许可在店招等上使用“吴良材”字样。南京吴良材公司认为,上海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某眼镜店以“吴良材”作为字号,并在店招等上使用“吴良材”字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了解,南京吴良材将“吴良材”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使用,根据南京市历史档案资料最早可以追溯到1947年,在之后的七十年里,南京吴良材从未中断过一直延续使用至今。历史档案显示,南京吴良材的前身是民国时期设立在上海市南京路上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在南京增设的吴良材眼镜南京分公司。解放后因公私合营这一特殊的历史原因,导致位于上海市南京路的吴良材眼镜公司并入上海市百货公司经营管理,而设立在南京的吴良材眼镜分公司并入到南京市百货公司继续经营,南京吴良材在1979年工商恢复登记南京市太平路上的“吴良材眼镜店”,而上海吴良材在1982年才恢复登记上海市南京路上的“吴良材眼镜店”。在公私合营之后到我国企业名称登记制度完备以前,在上海和南京的两家公司的企业名称均为“吴良材眼镜店”,1982年成立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1982年7月7日通过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第六条规定:“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该规定是我国首次对同一地域内企业名称不得冲突加以规定,在此之前的企业名称一般不标明地域。随着企业登记管理制度的完善,两地的公司在名称使用时才逐渐加上地域划分,因而才有了如今的“南京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和“上海三联(集团)有限公司吴良材眼镜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档案显示,早在1982年南京吴良材的工商年检资料中就有“南京吴良材眼镜店”这样有地域区分的字号作为公章使用,远早于上海吴良材将“吴良材”三个字注册为商标的1989年。
南京吴良材将“吴良材”字样作为企业字号组成部分的使用自解放之前至今从未中断,虽上海吴良材将其抢先注册了商标,但南京吴良材对其作为自身字号组成部分仍然享有合法的在先使用权,并同样应受到法律保护。
不仅如此,南京吴良材的企业名称、官方网站标注的内容和实体店的店招门头、眼镜盒、眼镜布等实物以及自有注册的第1403778号注册商标图文来看,南京吴良材从未将“吴良材”三字突出使用、单独使用。从南京吴良材眼镜企业名称中“吴良材”三字的使用来看,与其他字的风格、大小和颜色一致,与上海吴良材注册成商标的“吴良材”三字在字体、颜色、大小上均显著不同。从庭审双方出示的店招等图片来看,南京吴良材眼镜是统一的蓝底白字风格,上海吴良材则是白底红字风格。
法院认为,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在使用其商标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时,应当考虑到其“吴良材”商标及字号与南京吴良材公司的字号同根同源、在特定地域范围内南京吴良材公司对“吴良材”标识知名度及美誉度的提升贡献更大等因素,对南京吴良材公司“吴良材”字号积累的商誉给予相应的尊重与合理的规避。某眼镜店使用的“吴良材”等字样中“吴良材”文字系主要识别部分,易使相关公众对该店铺与南京吴良材公司之间关系产生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明知某眼镜店行为具有不正当性,仍在其名称未作变更的情况下,为其加盟并使用“吴良材”商标提供便利,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典型意义】
上海地区的生效判决已经将南京吴良材公司使用“吴良材”字号的权利限定在江苏省南京市内的情况下,三联集团、上海吴良材公司仍以其商标在南京地区开展加盟活动,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判决进一步厘清了基于特定历史原因导致的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冲突问题,从尊重历史及现状的角度,对老字号在特定地域范围的知名度、影响力及其权益给予了相应的保护,倡导商标权与老字号权益的共存发展。
(审理法院:南京中院 来源:江苏工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