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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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洗钱合规管理部门的工作受内部审计部门的评价,而不能取代内审职责。
3、内部审计监督的内容和职权一、监督内容(一)维护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4、(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5、(三)监督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
6、(四)监督各项资金使用的合规与合法。
7、(五)监督帐册、报表、凭证所反映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净资产)及财务收支(或损益)等事项真实、正确、合法。
8、(六)监督评价经济效益与效果。
9、(七)监督国家财经法纪和院所制度的执行。
10、(八)监督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11、(九)完成本单位负责人交办和上级审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12、以上任务完成情况,应向本单位领导报告,必要时,应向上级审计部门报告。
13、二、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权(一)检查、查阅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资料、(二)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索取证明材料。
14、(三)制止、纠正违反财经法纪事项和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15、(四)对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出批评,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给予必要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建议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16、(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必要时报经领导批准,可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17、(六)支持和协助单位的财务部门按照《会计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18、(七)阅读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
19、(八)内部审计工作,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
2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或打击报复。
21、(九)部门和单位可以在管理权限范围内,授予内部审计机构经济处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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