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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备受关注的《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深圳市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称4个规章)正式实施,4个规章均保障不同类型的住房困难居民住有所居。
据了解,4个规章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三类住房的保障对象、申请条件。
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深圳户籍居民供应,结合实际情况逐步将非深圳户籍常住居民纳入供应范围。同时,根据不同的住房类型和保障对象,执行差异化的租售价格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深圳户籍居民,以及为社会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一线职工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各类人才等群体供应;共有产权住房将实行封闭流转,公租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实施动态调整,保租房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及各类人才配租。
其中,申请轮候公租房的,需满足的条件主要包括: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收入财产符合限额标准、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3年等。
符合公租房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0%。属于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租金为市场参考租金的3%。
共有产权住房为深户社保满5年可申请,申请人份额占比不低于50%,配售建筑面积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家庭人口数确定,具体为3人以下(含3人)家庭或者单身居民为65平方米左右,4人以上(含4人)家庭为85平方米左右。建筑面积85平方米左右的房源,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面向3人家庭配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