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前,被拆迁人能否对自家的房屋进行改建和扩建呢?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6条规定,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的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的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那么,如果有的地方在听到拆迁消息后,一直不给办理相关的手续,而超过了一年,这样也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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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听说要拆迁的时候,其实有的拆迁项目基本上已经进入了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这时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房屋都是不能得到补偿的,甚至有可能会被认定为违建而被拆除。被拆迁人不要试图通过这种方法来提高补偿,应该运用正确的、合法的途径来实现自己提高补偿的目的。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五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行政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企业经营过程当中,对老旧破旧的国企的厂房或者乡镇企业的厂房进行修缮,修缮不属于新建,当然也不属于改建。必要的修缮是不影响其法律性质的。这个都认为是合法的企业,应当获得补偿。
如果拆迁项目还没有开始,在原有房屋基础上私自加盖的,肯定是违反相应的规划的。这种情况下,规划部门可能会对这个房屋的所有权人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将扩建的部分要求房主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如果逾期不拆除也不通过法律途径去救济的,规划部门可能会强制拆除。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如果拆迁项目已然进行,被拆迁片区内的所有房屋都将会被拆除的话,就没有必要先作出一个处罚决定了。一般会在前期调查过程当中将这一部分房屋认定为是加盖房屋,也就是说,测量房屋的时候这一部分将不会被认定为合法面积,是不予补偿的。总的来说,处理方式就是会跟被拆迁房屋一同被拆除。
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安置补偿有异议,可以怎么做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在收到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60日内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房子被强拆,要在知道强拆之日的6个月内提起诉讼。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案件分析部,遇到疑难案件可免费分析。如果您没有与该主管部门协商好补偿条件,可以咨询征地拆迁律师,或者请律师介入,运用法律知识与主管部门协商谈判,争取获得公平、满意的补偿。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