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记者 孙云)今天上午9时20分,在宣布法庭纪律后,随着法警将21名在阿联酋迪拜从事跨国电信诈骗的被告人押进松江法院大法庭,这起跨国电诈案正式开庭审理。台下的旁听席上,被告人的众多家属面色紧张凝重,有的一看到家人走上被告席,就开始拿起餐巾纸拭泪,被告人也在进出法庭的过程中转头看向旁听席,与家人眼神交流。然而,世上没有后悔药,触犯了法律必将受到惩罚。审理持续到中午,结束后,法庭宣布休庭,案件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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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记者在庭审现场了解到,自2019年以来,胡某、朱某(均另案处理)等在阿联酋迪拜成立窝点,专门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并从我国境内招募讲师、业务员等人前往迪拜,一起在窝点里实施针对中国境内居民的电信网络诈骗。今天公开审理的本案被告人王某等21人均为经人介绍或以人拉人的方式,出境加入该窝点参与诈骗。
在迪拜,团伙成员分工清晰:有主管人员采购手机和实名微信号,进行“养号”;业务员拿到“养好”的微信号后,由国内引流团队“上粉”,即将被害人引至业务员的微信号,业务员通过话术、聊天等取得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至“某TV”等直播间观看讲师讲课;讲师通过虚构有内幕消息、内部席位等方式,将被害人引流至诈骗窝点自制的“某某资本”“某某资产”等诈骗平台进行“投资”充值,然而,被害人事后却发现,所谓的盈利根本无法提现。
在松江几名被害人报案后,松江警方成立专案组,在今年3月至4月期间,陆续抓获部分犯罪嫌疑人,另有部分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自首。这一团伙至案发时止,经查实的骗款已达到人民币500余万元,到案后,部分嫌疑人退赔部分诈骗钱款。
公诉人开始讯问被告时,首先接受讯问的王某系2021年3月到迪拜,2022年下半年离开,他自称“在公司里帮胡某做一些事情”,公诉人追问“‘做一些事情’是什么事情”,王某说自己是负责租房、买菜、开车送人去胡某处开会的。在公诉人、法官和辩护律师的追问后,他才承认自己在该团伙任行政主管,要去取用于诈骗的手机、电脑,并负责“养号”,以便于业务员用这些号“去和客户聊天”。此外,自己送人到达胡某处后也留在现场,并对胡某召集众人针对中国境内公民展开诈骗的事情知情,胡某曾许诺如果“业绩”做得好,就给2.5%的提成。
在回答问题时,王某始终避免使用“电诈”“诈骗”“团伙”之类的词语,而是用“事情”“公司”“业务”来表示。庭审中,辩护律师询问王某作为行政主管,是否有过正式任命,对此,法官打断其发问指出,今天审理的系一个涉嫌诈骗案件,虽然被告人在口头和笔录中口口声声称“公司”,但这与《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完全不同,所以,询问其职务是否有正式任命并不合适。
讯问的第二被告人系团伙内部讲师,他表示讲师团队都没有金融、证券等方面的专业资质,整个团队可以拿到诈骗总额3至5%的奖励,他作为讲师负责人,拿到其中接近1/2的“奖励”,自己用这些钱去买了苹果手机、路易威登包,还拿出数万元用于购买房产,胡某还送了他一块手表。
在法庭讯问中,每一名被告人的回答态度显著不同。其中,有的被告人承认自己诈骗所得18万元,现已全部退赔,并愿意缴纳罚金,也有其他被告人表示愿意继续退赃退赔。一名被告人称,自己的学历系初二辍学,在聊天群里寻找装修工作,被骗到阿联酋“去装修”,去了以后却被安排打字聊天,但是他打字很慢,所以又被安排学习各种炒股话术,学了一段时间后让他试讲做讲师,还“不能吞吞吐吐,要讲得有气势”。他觉得工作有异常,便想借儿子生病等理由回国,但“老板”说自己花了很大代价把其弄过来,不能这么快放他回国。
也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认可。在公诉人对其中一名技术人员进行讯问时,其承认自己负责技术对接,但是只是拿工资,没有和被害人直接接触,甚至不知道团伙在诈骗,所以对涉嫌诈骗200万元的说法不认同。但公诉人进一步讯问其核实,其使用一款无法核实身份、阅后即焚的加密聊天软件与团伙成员联系,负责不断将若干不同的收款账户“挂”上炒股APP,且“公司”规定内部“员工”不留真名,每过一段时间即销毁资料,每月胡某给其工资2.5至3.8万元,还给其母亲账户转钱,如此种种显然有悖常理,所以他也觉得“其中种种行为违反证监会规定,有问题,想离开”。
之后,法庭又陆续审理了其他被告人。经过一上午的审讯后,法官宣布择日宣判。
公诉人指出,本案中的被告人均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观上存在诈骗的故意。从犯罪的地点环境来看,行为人都是在境外通过服务器对国内人员进行虚假宣传投资项目,该模式本身就很异常,且被告人均具有较好的文化水平,具有基本常识的人均可以察觉到该行为存在违法性质。从行为方式来看,被告人之间形成多个团队,并有负责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统一安排,相互配合,工资收入都是通过业务量进行提成,虽然分工有所不同,但整个团队具有完成诈骗业务的统一任务,不同成员的行为均存在诈骗方式。从行为次数来看,被告人实施诈骗的时间持续较长,被骗的投资人人数众多,诈骗次数频繁,据此亦可推断具有主观明知的故意。
此外,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由于跨越了国境,涉及跨境证据的提取和众多电子证据,导致被告人对应的诈骗金额认定难度较大。本案中对于部分被告人犯罪金额的认定采用了202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规定,即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在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达30天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近期,跨境诈骗案件格外受到市民关注,本案则是一起典型案例。从本案可以看出,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趋向公司化、集团化,由于利用了境外服务器,隐蔽性较强,导致打击该类犯罪的情况复杂,证据链条存在缺口。该类案件涉及的被害人众多,涉案金额较大,社会危害性严重,故亟需采取有效措施,从源头出发,溯源治理,从而达到遏制犯罪蔓延之势,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