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原文
【资料图】
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不得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包修期不得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
释义
本条是关于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的规定。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包修期的概念
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指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因汽车质量问题,依照法定的条件和要求,承担修理、更换和退货责任的期限。在三包有效期内,家用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的,经营者除了承担免费修理义务之外,对于满足更换或者退货条件的家用汽车产品,还要承担更换和退货的责任。按照本规定,我国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限不低于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指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因家用汽车产品质量问题,承担免费修理责任的期限。按照本规定,我国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限不低于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
2年或者行驶里程50,000公里的三包有效期和3年或者行驶里程60,000公里的包修期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作出严于本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包有效期限和包修期限承诺。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
三包有效期、包修期的起算时间点
为了便于操作和信息追溯,规定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考虑到在实际车辆销售过程中,会出现开具购车发票后,车辆没有第一时间交付给消费者,但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已经开始计算的情形。因此,额外规定了开具购车发票日期与交付家用汽车产品日期不一致的,自交付之日起计算三包有效期和包修期。销售者在销售车辆时,应当与消费者明确交付车辆的时间节点,并将交付车辆的日期填写在三包凭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