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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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
事,经过审慎、认真的研究,我们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发
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
金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行为符合维
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此次以募集资金置换
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行为未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相抵触,不影响公司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
况,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带来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情形。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部分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宁波兴瑞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赵世君、彭颖红、薛锦达、孙健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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