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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蔚 本报记者 徐卫兴
“这是法院判决执行给我的利息,为什么要缴税?”
“您别着急,请这边坐,说说怎么回事。”
近日,张女士到国家税务总局麻城市税务局龙池桥税务分局要说法,税务人员第一时间响应。
原来,张女士因为民间借贷纠纷向麻城市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判决借贷人偿还张女士借款本金8万元及相应利息,并采取了执行措施,张女士如数获得借款本金8万元及利息36450元。近日,张女士突然接到税务局提醒,让其就有关利息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张女士认为,这些收入不是工资,是法院判决执行给自己应得的借款利息,不应该缴税。
“不是只有工资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您看这里,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您获得的借款利息所得属于其中第六项所得,是不是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务人员对照法条向张女士解释。张女士点头表示认可。
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立即将有关信息传递给麻城市税务局。
“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如果不按规定履行纳税义务,会面临严重后果。”税务人员循循善诱,“请看这里,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经过一番耐心细致的说法讲理,张女士表示明白了这笔借款利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依据和道理,并对税务人员的热情讲解道谢。次日,张女士便按照规定就有关借款利息所得申报缴纳了个人所得税。
据悉,麻城市税务局近期与麻城市人民法院建立了协作配合机制,上述这笔税款是麻城市税务机关通过该机制及时征收的第一笔民间借贷利息个人所得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