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8月15日起,芒市婚姻登记实现“全省通办”,双方或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的居民,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另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云南省内居民的现役军人,可就近就便在省内任意一个县(市、区)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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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省内跨区域婚姻登记应满足婚姻登记信息系统可查询到当事人结婚登记信息或者经联系原办理结婚登记机关可查询到结婚登记档案,且系统信息、档案记录与当事人所持证件证明材料记载信息一致条件。
办理结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分页户口簿需提供户主页及本人页)。
3.军人登记需出具: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政治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表及有效身份证原件。
4.2寸红色背景双人近期免冠合影照片3张。
5.其他相关材料
未婚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未婚”);
丧偶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丧偶”,提供对方有效期内“死亡注销证明”);
离异的(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离异”,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等有效证明书原件)。
办理离婚登记所需证件材料
1.双方有效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原件。
2.户口簿原件(分页户口簿需提供户主页及本人页)。
3.军人登记需出具:有效士兵证或军官证;政治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军人婚姻登记表及有效身份证原件。
4.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5.2寸红色背景单人近期免冠照片2张。
申请离婚时双方当事人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注明已婚。
离婚冷静期:办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需先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离婚冷静期为三十日,期限届满后方可办理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离婚登记办理期: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未在离婚登记办理期内办理离婚登记的,办理期届满后视为本次离婚登记申请失效,需重新申请离婚登记,待离婚冷静期届满后,方可再次办理离婚登记。
有哪些注意事项?
以下情况暂时不纳入“全省通办”:
补领婚姻登记证仍按原方式和渠道办理。
边民、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等婚姻登记暂不列入“全省通办”范围。
乡(镇)婚姻登记机关暂不办理跨区域婚姻登记。
办理地点
芒市政务大厅婚姻登记处(中缅友谊馆一楼)
咨询电话
芒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0692—21047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