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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卢阔蒙 赵一诺 本报记者 郑国勇 程丽华
“谢谢,多亏你们仔细检查……”日前,在大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李某接到税务人员送来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后说。
为什么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企业负责人反而向税务人员道谢?原来,税务人员经过仔细检查发现,该企业存在取得不合规发票问题,同时存在没有享受本应享受的税收减免政策问题。
前不久,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根据征收部门推送的疑点信息,对辖区内几家劳务派遣服务行业单位开展检查。检查人员到大连某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检查时,企业负责人李某说:“我们企业规模不大,但每年缴的税款可不少,比很多同行企业多,不会有问题吧。”
检查人员仔细检查,发现该企业经营规模不大,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所申报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两项均没有超过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所列从业人数却多达1000多人,数据不匹配。另外,该企业每年按照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25%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进一步了解得知,该企业在列年度从业人数时,将没有与其建立劳动关系,但由其介绍给其他单位的用工人员也作为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了。
检查人员向企业财务人员解释,实务中,未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直接介绍给其他单位用工的人员不计入劳务派遣公司的从业人数。《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而根据检查,你们企业存在接受违规发票问题,按规定应当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检查人员说,同时指出,由于企业实际从业人数远低于300人,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可以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即“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财务人员恍然大悟。最终,稽查部门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的税务处理。由于该企业之前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稽查部门按照财税〔2019〕13号文件规定,按照优惠税率重新计算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最终使企业减免税款40余万元。
在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还向企业财务人员讲解了小型微利企业在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两费”方面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提醒企业应享尽享。于是便有了文章开头的一幕。“依法纳税,税收优惠应享尽享。”该企业负责人表示,通过这次税务检查,企业不仅纠正了涉税处理错误,而且享受到了税收减免政策支持。
据悉,大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近年来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对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的要求,以及“八五”普法等提出的“谁执法谁普法”要求,在每一次执法过程中,确保精确的同时,把普法融入执法过程,向被检查对象有针对性地讲解税法规定及遵从税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其对存在的问题明明白白,积极纠正错误行为,增强税法遵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