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行为的处理:
一、收养人无子女、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符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条件,捡拾证明不齐全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由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3、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并出具有关计划生育情况证明。
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证明时查验:
1、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二、收养人具备抚养教育能力、身体健康、年满30周岁、有子女,又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的,请收养人办理以下手续:
1、收养人到户籍地的区县民政局领取并填写《捡拾弃婴(儿)情况证明》;
2、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确认。
户籍所在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审核:
1、对先收养后生育和放弃生育指标又收养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直接出具子女情况证明;对先生育后收养的,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从轻征收社会抚养费后,出具子女情况证明;
2、公安部门对捡拾人和证明人查证后出具《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
收养人持《捡拾弃婴(儿)报案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指定的社会福利机构为弃婴(儿)办理入院手续,再由收养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提出申请,双方签定协议后,收养人到区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凭《收养登记证》到公安部门申报户籍登记。
三、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经检举揭发并被查证属实的,民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收养登记,公安部门依法注销其户籍登记,计划生育部门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