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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
《管理办法》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管理职责、收支范围、预算编制、预算执行、预算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均作出了相应规定,将于9月1日起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明确,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息红利收入、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收入。
省属国有独资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上缴利润收入,其中金融企业、资源类企业上缴比例不低于35%,省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利润收入上缴比例实行动态调整,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为实现特定调控目标,经省政府同意,可在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的基础上,依法依规向其收取固定数额利润。承担省属储备粮任务的政策性企业,可免缴利润收入。
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付国资预算单位的股息红利,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转让国资预算单位持有的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国资预算单位持有股权的省属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以及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入中属于国资预算单位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转移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应当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需要,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任务适时进行调整。
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并按照规定编制中期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规划。在预算执行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国资预算企业应将按规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上缴省财政,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剂。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收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安排使用;出现短收的,应当通过减少支出实现收支平衡。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大众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