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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27日召开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新闻发布会消息,新修订的《云南省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3年3月23日经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7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云南素有“动植物王国”“有色金属王国”“药物宝库”之称,是全国中药资源最多的省份,中药种植面积全国第一。1995年,云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云南省发展中医条例》。“这部地方性法规颁布实施以来,云南省中医药事业取得明显成效,管理体系建设得到加强,中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服务能力稳步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作的不断深入,这部法规已经难以适应发展的需要。”云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蒙冬梅表示,“《条例》的修订为继承好、发展好、利用好,包括汉族和少数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国各民族医药,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对进一步促进云南省中医药事业和产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分为总则、中医药服务、中药保护与发展、中医药人才培养与文化传播、保障与促进、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51条。增设了中药保护与发展专章,凸显中西医并重、强化中西医结合,拓宽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调剂使用范围,对中医医保政策和报销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对中医药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工作进行规范,突出民族医药在中医药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明确政府举办的综合医院应当设立中医病床。另外,《条例》还结合云南省情和中医药发展情况,对医师注册执业、中医药文化传承、促进中医药康养文旅融合等方面规定进行了修改、补充。
“《条例》是云南省依法推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重要依据,是依法治国在中医药工作领域的重要体现。云南省卫生健康委作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主管部门和省中医药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带头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严格依法推进中医药全面发展,积极配合开展好《条例》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副主任、省中医药管理局局长周洪梅说。(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