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505 证券简称:复旦张江 公告编号:临 2023-036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07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公告及通函。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30 日召开的 2022 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
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27 日、2023 年
公告及通函。
根据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如在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
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派发现金红利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的总额。
属期的股份登记工作,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A 股股份 7,572,100 股,发行完成后公
司总股本为 1,036,572,100 股(其中 A 股 710,572,100 股,H 股 326,000,000 股)。
综上,本次利润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036,572,1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0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72,560,047 元。其中 A 股股本为 710,572,10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49,740,047 元;H 股股本为 326,000,000 股,共计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82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A 股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
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 A 股
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
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A 股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
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本次分配无自行发放对象。
(1)A 股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
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
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
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
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
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
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额,实际税负为 10%,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上述
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 A 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若
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
若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由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
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2)持有本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可以享受税收
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
申请。
(3)香港市场投资者
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A 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股东(包括企业和个人)
(以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
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本公司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
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
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
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
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
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
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
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58553583
特此公告。
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查看原文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