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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青河畔草,泉泉溪流水。近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三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在青山镇下节河开展增殖放流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县法院、县农业农村局等单位派员参加。
2022年3月,三起案件当事人为满足口腹之欲,尝野味,在禁渔期、禁渔区分别使用地笼网、电瓶、拦河网、抄网等捕鱼工具非法捕捞野生鱼,被当地民警现场查获,对渔业资源和水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依法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经县农业农村局鉴定,捕获的野生鱼造成渔业资源损失及修复费用共计7650元。在案件审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自愿认罪认罚,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该院对三起案件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放流过程中,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以案释法,向案件当事人和在场群众开展法治宣传。现场,检察官清点确认鱼苗数量和存活率,共同参与投放草鱼、鲫鱼、鲢鱼等鱼苗15000余尾。
近年来,普安县人民检察院统筹发挥刑事检察惩治预防功能和公益诉讼检察修复弥补作用,着力铸牢“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生态理念。下一步,该院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因地制宜开展增殖放流,为保护普安县水生生物多样性、筑牢珠江水系生态屏障贡献检察力量。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蒋孟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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